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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病历管理规定

2019-01-21 18:4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编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  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